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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2年,楊女士與張某按當地傳統(tǒng)舉行結婚儀式,婚后育有4個子女,并于2012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2017年11月,楊女士發(fā)現張某經常夜不歸宿,手機里也經常出現與其他女子的曖昧聯系,懷疑其有外遇,然而張某拒不承認,雙方多次發(fā)生爭吵,最終楊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。庭審時,張某始終否認自己存在出軌行為,楊女士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,兩人于2018年9月調解離婚。
離婚后的楊女士原本想平靜地重新開始生活,卻沒想到從親戚處得知一個驚人的消息,張某竟與另一女子在2019年3月產下一女。這個消息猶如晴天霹靂,讓楊女士內心深受打擊。原來丈夫早就出軌還死不承認,楊女士陷入悲傷之中,整日精神恍惚,甚至有了自殺傾向。思量再三后,楊女士選擇再次拿起法律武器,將前夫張某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。
那么,楊女士是否能夠在離婚后,
獲得前夫婚內出軌的精神損害賠償呢?
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律師的說法~
浙江京衡(浙江自貿區(qū))律師事務所
于艷律師
本案案情簡潔明了,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后發(fā)現另一半在婚內出軌,還能否要求出軌的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?對此,我認為楊某應向張女士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夫妻應當互相忠實,互相尊重;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,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夫、妻未盡忠實義務,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行為,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,也傷及無辜的子女,更敗壞了社會風氣,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。因此,夫妻互相忠實,不僅僅是道德義務,更是法定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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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楊女士在離婚后發(fā)現張某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存在出軌行為,張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楊女士的個人感情,導致雙方婚姻關系破裂,楊女士作為無過錯方,即便已經離婚了,也有權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。因此,法院支持楊女士的訴訟請求,合法正當,也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一種體現。
法律鏈條
《婚姻法》
第四條 家庭關系
夫妻應當互相忠實,互相尊重;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,互相幫助,維護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。
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
有下列情形之一,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(三)實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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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(yōu)良家風,弘揚家庭美德,重視家庭文明建設。
夫妻應當互相忠實,互相尊重,互相關愛;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,互相幫助,維護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。
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,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:
(一)重婚;
(二)與他人同居;
(三)實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(五)有其他重大過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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